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咨询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