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在取水井和回灌井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得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勘探孔由所属的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封填处理,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