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每年发布水资源公报,公告上一年度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和废水、污水排放等情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