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