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