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系统,维护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