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开发利用水资源活动的,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

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的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