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