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