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市、县(市)节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市、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