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年度能耗审计报告制度。重点用能的单位,每年应当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