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设备实行定期监测,其运行应当达到国家能耗标准。未达到国家、省规定能耗标准的,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