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