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