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