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