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推进降本增效。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