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发扬芜湖企业家的创业干事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业老字号的保护工作,保护并合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承和发展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城市软实力。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