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宜创城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