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产业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完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