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完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