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