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产业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