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产业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