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平台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自主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