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