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法制定、发布招标计划或者意向,落实项目决策、交易组织、信息公开、答复质疑异议、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组织验收等主体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招标文件中套用特定竞争主体的条件、技术标准,歧视、排斥其他竞争主体或者潜在竞争主体;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

(三)委托没有资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行为;

(四)选派或者委托的代表发表带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或者暗示性意见建议,影响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评审;

(五)处理质疑、异议时,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

(六)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

(七)以不正当理由迫使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