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
(三)泄露交易活动保密信息;
(四)与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项目代理机构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五)违反规定收费;
(六)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