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项目代理机构,是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拍卖代理等服务主体;

(三)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四)竞得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

(五)评标评审委员会,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