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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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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