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