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