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