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对用户投诉、业务咨询不及时处理。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