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供电企业收到电力用户对电费收取的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返还多收的电费。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