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用电双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升级、更换用电计量装置,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在线监测。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对供电企业维护用电计量装置和查电抄表,应当提供方便。安装在用户厂区、小区等之外公共区域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负责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