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可能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因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林业或者城市绿化部门报告采伐林木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