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电、输配电、变电等电力工程开工建设条件可以依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对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采取消防验收,对220千伏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

城市220千伏以下变电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