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力建设项目获得核准或者备案后,项目涉及拆迁的,依照国家相应电压等级设计规程确定拆迁范围,并及时依法征收或者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除本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可能导致拆迁成本扩大或者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新开发土地和建设房屋;

(二)拆迁通知公告后,违反通知要求修建大棚、禽畜养殖场,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