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重大电源、重点电网、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大型综合能源、充换电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