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变电站、发电厂取水管线等占地较多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征收土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