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在廊道狭窄、架空线路无法通过的城市中心区,推动电缆入地。城市综合管廊覆盖范围内的电缆符合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规划纳入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