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以及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