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依法编制省电力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