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单位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等国家级质量荣誉以及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