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主管等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增信融资制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