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质量发展相关经费,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治理、质量创新、质量攻关、质量服务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