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培育区域品牌,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和知名品牌示范区,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集群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