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品牌保护体系,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