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品牌保护体系,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