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研究品牌运营,推动建立完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商标注册、品牌策划推广等一体化机制,塑造品牌形象,发挥品牌效应。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