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品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增强品牌意识,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培育高端品牌,提升品牌运用能力,强化品牌维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建设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