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